九江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

九江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21民初530号
原告:九江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运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城晨,系江西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存,系江西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自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红,系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九江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084元,减半收取6042元,由原告九江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自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