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指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指前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111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指前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95535879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居委会新街。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指前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3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指前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江苏指前建设有限公司主动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第五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13执11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培鑫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