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指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指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商建设工程(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03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指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居委会新街。

法定代表人:闵守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商建设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徐立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指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商建设工程(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2020)皖1003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金额804241元,执行中已给付52838.34元。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住房公积金、无工商登记信息。经向被执行人所在的社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承办人已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后依法予以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兴平

审判员  朱艳艳

审判员  王全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