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3民初7177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原告:***,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非,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士国,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指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95535879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居委会新街。
法定代表人:闵守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继军,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训保,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被告:***,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指前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指前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指前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1元,减半收取25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朱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赵月凤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