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187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10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民初7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何***、被上诉人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判令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返还何***手机号码135××××****于2020年7月1日起至判终执行止每月58元套餐费用;3.判令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返还何***手机号码135××××****于2020年7月1日起至判终执行日止欺诈赔偿金(按照每月58元的3倍计算);4.诉讼费由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首先,2019年3月10日《业务受理单》可以明确何***手机号码每月58元套餐专用宽带的事实。其次,(2021)粤0106民初42532号民事判决中已查明,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确认对何***开通的58元套餐在2020年7月前已经下架,也即明确了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于2020年7月前单方解除了58元套餐的合同。但在此情况下,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于2020年7月起至今仍收取每月58元的套餐费用,但双方并不存在合法的合同关系。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该行为属于欺诈收费,故何***主张返还欺诈本金及赔偿金合理合法。 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辩称,(一)我方已履行(2021)粤0106民初42532号民事判决的全部支付义务,涉案宽带费用已全部退还给何***。何***于2019年签署了58元套餐的电信服务协议,该套餐包含的服务和权益自开通后一直由何***正常使用,其也从未就该费用提出异议,何***无权要求退还已实际使用的费用。(二)(2021)粤0106民初42532号民事判决已驳回何***关于欺诈赔偿的全部诉请。我方不存在欺诈情形,不应支付三倍补偿。虽然我方于2020年下半年下架该套餐,但该政策不溯及已开通在先的业务。经我方客服人员与何***沟通,何***2019年开办的58元套餐并无取消,我方2020年的市场政策也不会对上诉人2019年开通的套餐造成任何影响。(三)涉案宽带套餐业务需要在基础套餐上办理,并单独计费。我方按何***套餐实际使用扣费与宽带业务无关。综上,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何***的上诉请求。 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返还何***手机135××××6680号码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8月28日期间欺诈金1508元;2.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支付何***手机135××××6680号码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8月28日期间欺诈赔偿金4524元;3.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支付何***手机135××××6680号码2022年8月29日起每月发生欺诈金月58元费用需要退一赔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认为: 2019年3月10日,何***案涉手机号码办理了58元/月套餐。何***签字申请人的《业务受理单》记载,订购产品:58元5G大流量(任我用)(2018版)、4G超套流量限速、主叫显示、国内语音150分钟、国内通用流量5GB;58元及以上套餐赠送0元30G咪咕定向视频流量包(12个月);手机宽带50M减免至10元、100M减免至20元、200M减免至40元;流量保障服务(套餐外每50元可用1G);套餐说明:2、套餐费58元含来电显示、国内被叫免费、150分钟国内拨打国内语音(不含视频通话)、5G国内通用流量。 在本案,何***表示58元/月套餐每月都在使用通话,但无宽带服务,除了58元/月套餐外,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还存在额外收费;58元套餐是宽带送150分钟通话及5G流量。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表示58元套餐有150分钟通话以及5G的流量,但没有宽带;宽带在业务受理单中有明确收费标准;案涉58元/月套餐均可以正常使用,通话及使用的流量都包含在套餐58元服务中,何***在没有超量的情况下,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不会有额外收费。 另查明,一审法院(2021)粤0106民初42532号案查明,何***案涉手机号码分别于2020年7月1日、2020年8月1日、2020年10月1日、2020年12月1日、2021年2月28日、2021年11月1日、2021年12月1日、2022年1月1日、2022年2月1日因余额不足停机。2020年7月至2022年3月,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从何***案涉手机号码划扣宽带套餐费用40元/月,合计840元。 在该案,何***主张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未经其同意开通40元/月宽带套餐。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提交通话录音、CSP客服系统记录作为证据,拟证明案涉手机号码于2020年5月5日通过使用本机外呼的方式办理了200兆宽带业务,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已经履行询问和告知业务,不存在无故开通宽带业务及虚构事实欺诈的情况。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另陈述,其所提供的三通录音中,第一、第三通录音无法确定为何***本人,但是2020年5月6日的第二通录音,结合通话时长和通话音色可以判断为何***本人。何***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所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原件予以核对,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所重点强调的2020年5月6日通话录音内容亦未直接显示何***要求开通40元/月手机宽带套餐,故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根据本案查明,何***为案涉手机号码向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订购58元5G大流量(任我用)(2018版)产品并在《业务受理单》签字,证明何***对该产品的业务范围内容予以确认。在《业务受理单》中,“套餐说明”明确“套餐费58元含来电显示、国内被叫免费、150分钟国内拨打国内语音(不含视频通话)、5G国内通用流量”,即并未包括宽带业务的产品。对于套餐订购产品约定的“手机宽带50M减免至10元、100M减免至20元、200M减免至40元”,系指办理使用产品套餐并开通宽带业务功能的,因应不同档的宽带产品,将适用相应档次的宽带资费标准。即若开通使用宽带产品业务,需另行缴纳相应的资费。对此事实,在一审法院(2021)粤0106民初42532号案查明的事实中得以印证。 何***订购58元5G大流量(任我用)(2018版)产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何***本案表示58元/月套餐每月都在使用通话,但无宽带服务,即对套餐费58元所包含的产品业务范围未有异议,结合上述事实,反映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不存在告知虚假情况的欺骗行为,何***关于欺诈的主张在本案不能成立。何***本案诉讼请求缺乏事实理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何***负担。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应否向何***退还涉案手机号码58元/月套餐使用费并承担欺诈的三倍赔偿责任。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何***是在取消涉案手机号码58元4G飞享套餐(2018年版)后,重新签订《业务受理单》购买58元5G大流量(任我用)套餐(2018年版)。《业务受理单》对于套餐价格内包含的免费项目、流量、时间已做清楚告知,并不包含免费宽带服务。《业务受理单》中关于宽带服务的内容,是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在何***办理上述基础套餐的情况下,关于另行开通宽带服务资费标准的业务介绍。何***并未开通该项业务功能也未另行支付费用,其无权享用专用宽带服务。 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是在何***明确表示接受的情况下为其办理涉案套餐业务,并不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并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对何***并不存在欺诈行为。至于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根据其经营需要调整套餐内容并向之后购买的用户提供新套餐的行为,并非认定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在向何***出售涉案产品时存在欺诈行为的因素,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何***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