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108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踔***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踔***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4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10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京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96号2707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踔***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踔***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广州分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广州京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南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6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京南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移动广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移动广州分公司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以***向京南公司转款性质不明、资产负债表缺乏财务账册佐证、公司章程未对股东出资情况予以变更为由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错误。1.汇款备注是汇款人自行填写,是否备注不影响汇款性质。2.资产负债表是企业自行制作的,资产负债表是否有财务账册佐证与***是否缴纳注册资本无关联性,不影响京南公司对***已汇入注册资本的确认。3.公司章程体现的是公司股东对公司运营及决策的承诺和约定,各股东对认缴的承诺和约定无变化,在章程中就不应予以变更。(二)***已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完成了对京南公司的注资义务,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无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移动广州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出资情况予以变更为由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错误。1.***、***已于2016年度向京南公司实缴注册资金91万元是事实。该事实有银行凭证、2016年资产负债表为证,该出资除了有双方的确认,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实缴出资。2.京南公司使用的公司章程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的范本,未设置实缴注册资金的表述栏,但该章程也未否认实缴注册资金的情况。在注册资金认缴制度下,市场监督局对于章程中的实缴注册资金不做审查,故应根据事实来判决是否实缴了注册资本。3.2020年8月24日公司章程第七条变更为“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0元”,已对股东实收出资情况作了变更。(二)***提交的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在2016年5月向京南公司分别支出20万合计40万元,该两笔支出性质明确:1.收款回单摘要是“个人出资款”;2.股东出资确认书明确***实际缴纳出资额是40万元;3.2016年资产负债表载明实收资本是91万元,均印证***已实缴出资40万元。
移动广州分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京南公司**,确认***、*****的出资情况。
移动广州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在未出资100万元范围内对京南公司在(2018)粤0106民初20031号民事判决书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移动广州分公司以京南公司拖欠其2016年2月、3月产生的业务使用费为由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以(2018)粤0106民初20031号案(以下简称20031号案)立案受理,经审理后,一审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20031号案民事判决,判令京南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移动广州分公司支付业务使用费2593076元及违约金777922.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受理费33770元由京南公司负担等。20031号案民事判决生效后,京南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故移动广州分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以(2019)粤0106执15289号案(以下简称15289号案)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15289号案执行裁定书,载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法向京南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京南公司履行义务,但京南公司没有在期限内履行。一审法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京南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京南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一审法院已依法将京南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审法院向移动广州分公司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移动广州分公司亦无法提供京南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经一审法院采取多方措施后未发现京南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裁定终结一审法院15289号案本次执行等。
经查,京南公司系于2015年9月17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000元,股东、发起人为***、***。京南公司2015年9月16日所作的《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1000000元,实收资本0元,股东***出资数额为510000元,股东***出资数额为490000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时间均为2064.12.31;2020年8月24日所作的《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1000000元,股东***出资数额为510000元,股东***出资数额为490000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时间均为2064.12.31。
移动广州分公司表示,从15289号案的执行情况来看,京南公司已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此,京南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加速到期,移动广州分公司作为京南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京南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此,***表示其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提交了如下证据:1、京南公司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明细,载明***于2016年3月18日向京南公司转账130000元;2、京南公司名下的招商银行账户(尾号0806)收款回单,载明***分别于2016年5月19、20日向京南公司转账180000元、200000元,附言均为“认缴资金”。***亦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大部分的出资义务:***名下的农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载明***分别于2016年5月23、25日向京南公司名下的招商银行账户(尾号0806)转账200000元、200000元。经质证,移动广州分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的130000元转款及***的400000元转款均未明确款项性质,不能认为是其二人的出资款;而即便***在其180000元及200000元的转款附言中备注了“认缴资金”,也只是***的单方行为;本案中并无京南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以及京南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能够映证***、***的实际出资情况,故在京南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仍显示其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有关其已实缴出资的主张不能成立。京南公司对上述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京南公司亦在本案中提交了2015年度及2016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其中2015年度《资产负债表》实收资本(或股本)一栏并无任何记载;2016年度《资产负债表》实收资本(或股本)一栏载明金额为910000元;另载明资产总计398653.04元,负债合计618575.68元等。经质证,移动广州分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因系京南公司自行制作,无法确定制作时间,且明显与事实不符,根据20031号案查明的事实,京南公司在2016年2、3月时已拖欠移动广州分公司费用合计2593076元,但在2016年度的《资产负债表》中并无体现,不排除该证据系京南公司临时制作以应对本案诉讼。***、***对《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与其二人提交的入资凭证相映证。
经一审法院询问,***、***、京南公司表示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的出资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的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其二人是否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移动广州分公司作为债权人要求***、***在其二人未出资范围内对京南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能否成立。
首先,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京南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一审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京南公司并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客观上具备破产原因,在此情形下,***、***作为股东不应再享有认缴注册资本下的期限利益,其出资已符合加速到期情形。
其次,本案中***、***提交了转账凭证,京南公司提交了2016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拟证明***、***已实缴出资910000元;但从上述证据形式来看,其中530000元的转款性质不明,而2016年度的《资产负债表》亦缺乏相应的财务账册佐证;尤其是京南公司在2020年8月24日的《公司章程》中依然未对其股东出资情况予以变更;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主张其二人已实缴出资910000元不足以对抗移动广州分公司。
最后,***、***均系京南公司的发起人,根据资本充实责任,如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公司发起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故此,移动广州分公司要求***、***在其二人未出资范围内对京南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法有据,应予支持,即***、***应在未出资1000000元范围内对京南公司在(2018)粤0106民初20031号民事判决书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1000000元范围内对京南公司在一审法院(2018)粤0106民初20031号民事判决项下的债务本金3370998.8元及利息、一审受理费33770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13800元,由***、***负担。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提交如下证据:1.其于2016年5月25日向京南公司转账20万元的收款电子回单,拟证明该款性质为个人出资款。该回单在“摘要”中载明“个人出资款”。
2.股东出资确认书,拟证明其已向京南公司入资400000元。该确认书载明***分三次实缴出资额510000元、***分两次实缴出资额400000元,尾部有京南公司**、法人***和股东***的签字,日期为2016年5月26日。此后,***提交书面申请,称撤回证据2。
经质证,移动广州分公司的意见是:证据1是***的个人记载,是否属于注册资金以京南公司的确认为准,***是否已实缴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信息为准;不确认证据2,一般出资证明应当就每一次出资出具,该证据是对股东的多次出资出具一个一次性的确认书,是根据一审判决去补充的,是京南公司应***的要求制作的。
***、京南公司的意见是对证据1确认,对证据2中提及的出资情况和时间是确认的。
二审查明以下事实:(一)二审庭询时,***、*****: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曾要求京南公司出具出资证明或者进行工商登记备案。
京南公司**:1.因为公司不规范,所以未在***、***转账后向其出具出资证明或者进行工商备案;2.公司经营期间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计。
(二)一审庭审时,***、***和京南公司确认京南公司未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应否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京南公司在一审法院(2018)粤0106民初20031号民事判决项下的债务本金3370998.8元及利息、一审受理费33770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本案中,***、***主张在京南公司成立后以现金方式认缴了公司的全部注册资金,但***、***提交的证据无法确认其的现金出资是否及时存入公司基本账户并提请注册会计师进行了资本验证。即便***、***向京南公司投入了910000元现金,但因其出资行为未经公司以出资证明确认,不足以认定其已经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关于京南公司提交的2016年资产负债表,因一方面京南公司确认其司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计,另一方面该表格内容与京南公司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不符,而且无证据证实该资产负债表的形成是经过京南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经公司股东有效确认,其内容的真实性存疑。***、***仅凭上述2016年资产负债表、银行转账记录,要求确认其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据此主张其无需对京南公司的对外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缺乏充分的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上诉人***、***各负担13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凡
审判员 曹 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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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广州京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可将本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债权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指定的以下收款账户。
户名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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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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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