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市番禺通信管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民初8458号 原告:广州市番禺通信管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盛泰路盛兴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淑娟,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文,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10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东路88号。 负责人:**开。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番禺通信管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番禺通信管道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番禺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番禺通信管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亚运城市政道路综合配套管沟通信光缆2012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10个年度的日常维护费2374695.5元及其利息(利息以2374695.5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自2021年9月1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6月2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亚运城市政道路综合配套管沟由番禺区国资局接收,接收后由区政府指定或委托番禺通信管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设施的管理和运行维护,2011年10月1日起由番禺区接收,2012年1月1日起由番禺区独立负责运行、维护,由番禺区政府承担相关费用。2011年7月21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决定亚运城市政道路综合配套管沟项目于2012年1月1日起由区国资局接收,指定或委托番禺通信管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运行管理。2012年1月11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番国资文〔2012〕10号《关于委托管理亚运城市政道路综合配套管沟项目的通知》,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该项目产权清晰前,委托番禺通信管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运行管理,资金按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由番禺通信管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先行负责。2012年3月30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决定管道公司在4月20日前与各管线业主单位签订《广州亚运城综合管沟管理公约》,各管线业主单位与管道公司签订《广州亚运城综合管沟管理公约》后,须按有关规定向管道公司支付综合管沟的日常维护费,目前该费用先按照各类管线使用空间比例和有关日常管理维护费用成本计算并预收。2012年2月14日,原告向包括被告在内的各管线业主单位发出《关于签订广州亚运城综合管沟管理协议的函》(并附《广州亚运城综合管沟的管理公约》),函告各单位于2012年2月24日前书面回复以确定签约时间并提出相关意见。2012年8月22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出《关于尽快签订广州亚运城综合管沟管理公约的函》,函告被告尽快与原告签订公约。2012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签订广州亚运城综合管沟管理协议的复函》,回复建议亚运城管沟的业主或管理单位组织各管沟租/用户对公约条款进行充分沟通,并商讨确定亚运城管沟费用标准,在各方达成统一意见后再进行公约和合同的签订工作。2015年10月30日,原告委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番禺分所对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亚运城市政道路综合配套管沟项目的支出出具专项审计报告。2016年1月15日,广州市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出《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办理亚运城市政道路综合配套管沟维护管理收费定价标准的复函》,函复市政道路综合配套管沟维护管理收费定价标准不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畴,价格主管部门没有核定该收费标准的权限,经咨询市发展改革委,目前省、市均没有出台相关综合管沟的管理办法。2016年4月21日,原告根据审计报告制作了《关于亚运城市政道路综合配套管沟定价收费标准》,送番禺区国资局征求意见、由番禺区国资局转呈广州市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番禺区政府征求意见。2016年7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支付广州亚运城市政道路综合配套管沟维护管理费的函》,通知被告支付2012年至2016年5年的维护管理费。被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原告发出《关于支付广州亚运城市政道路综合配套管沟维护管理费的复函》。2017年4月25日,原告委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番禺分所对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亚运城市政道路综合配套管沟项目的支出出具专项审计报告。2017年11月30日,广州市番禺区价格成本调查队对2014年-2016年3个年度的亚运城市政道路综合配套管沟项目成本实施了监审,出具《关于对广州市番禺通信管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亚运城市政道路综合配套管沟项目成本的监审报告》。2020年1月7日,原告制作《关于亚运城综合管沟日常维护费收费方案编制事宜的请示》,建议区政府委托区发改局价格成本调查队对亚运城综合管沟运营管理成本每3年进行一次监审,并核定管廊日常维护费和企业合理利润8%,根据监审结果,运营管理单位每3年按专用截面分摊法编制或调整各管线单位的综合管廊日常维护费。上述请示于2020年5月15日经番禺区政府会议审议并同意。2021年5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配合做好广州亚运城综合管沟内通信线缆确权工作的函》,函告被告于5月20日前派人配合原告对管沟内通信线缆进行梳理并确认权属。被告于2021年7月19日回复确认在亚运城综合管沟内有权属被告的光缆线路。被告并于2021年8月12日在原告主持召开的广州亚运城综合管沟内通信线缆确权工作现场会议中予以确认。后原告根据亚运城综合管沟内通信线缆的挂牌标识情况进行了汇总,核实广州亚运城综合管沟内属被告挂牌标识的通信线缆有20条。2021年5月26日,广州市番禺区价格成本调查认定中心对2018-2020年3个年度的亚运城综合管沟运营管理成本实施了成本监审,出具《关于广州市番禺通信管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亚运城综合管沟运营管理成本的监审报告》。2021年9月13日,原告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价格成本调查认定中心出具的监审报告制作了《广州亚运城综合管沟日常维护费收费方案(2021-2023年)》。2021年9月18日,原告向包括被告在内的各管线业主单位发出《关于商定广州亚运城综合管沟日常维护费支付相关事宜的函》,并附《广州亚运城综合管沟日常维护费收费方案(2021-2023年)》及《广州亚运城综合管沟日常维护费分摊表(通信线缆部分)》。被告于2021年10月29日书面回复了原告。2021年10月21日,原告委托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关于尽快支付广州亚运城市政道路综合配套管沟维护管理费的律师函》,通知被告支付2012年至2021年10年的维护管理费。原告认为,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8月3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该指导意见规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标准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11月26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该指导意见规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价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9月5日发布《广州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规定:我市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有偿使用费标准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以及各管线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管线单位协商有偿使用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通过开展成本调查测算、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签订入廊协议提供参考依据;日常维护费用于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管理支出,原则上全部由管线单位分摊,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收取的日常维护费,每年收费总额在日常维护成本的基础上考虑应纳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合理利润率可参照测算年度上一年广州市市政行业的平均利润率确定。根据上述规定,亚运城市政道路综合配套管沟内有被告的通信线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亚运城市政道路综合配套管沟的日常维护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一直未予支付,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移动广州分公司、移动番禺分公司辩称,一、本案案由应为服务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基于其认为其提供了维护服务,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维护费,与工程施工无关,本案的案由应当是服务合同纠纷。二、原告并非管廊的产权方,仅为受委托的管理方,产权方并未明确授权原告收取维护费,原告并非本案的适格原告。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广州市政府于2011年将综合配套管沟指定由番禺区国资局接收,因此,综合配套管沟的产权方为番禺区国资局,并非原告,原告并未得到区国资局收取管道维护费的授权,即使要收取入廊单位维护费也应由产权方来向两被告收取,原告并非本案的适格原告。三、维护费收取需基于提供维护服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了何种维护服务,及维护的标准、费用等情况,无权要求两被告支付维护费。原告基于提供维护服务要求两被告支付维护费,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了相应的维护服务,以及提供何种维护服务,以及相应维护服务的费用支出情况等,无法证明其提供了真实的维护服务,无权要求两被告支付维护费。四、根据原告提供的《区政府会议工作纪要》[2012]37号第二条第(二)点要求,日常维护费“先按照各类管线使用空间比例和有关日常管理维护费用成本计算并预收”。现时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管线使用的空间比例占比,也未提供有关日本常维护费的成本依据,对于原告基于不合理的两被告有权拒绝支付。1、根据原告提供的维护费标准,通信运营商分摊的维护费比例为30%,但原告未提供任何依据,两被告仅使用通信管孔的1/40,维护费分摊也仅应为30%的1/40。原告的维护是针对整个管廊进行,根据现场查看,综合管廊空置情况十分严重,其中通信管廊部分,设计40个管孔,实际运营商总共只使用了一个管孔,因此,即使设计时通信管道截面占比面积为30%,现时三大运营商应该分摊的维护费比例应该是30%中的1/40,空置部分的维护费不应由两被告分摊。若通信管廊设计截面积占比不足30%,则分摊更少。2、根据原告提供的收费方案,原告按整体维护费加8%固定利润收取维护费,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享受固定利润。该维护费收取方式既不合理,《区政府会议工作纪要》[2012]37号第二条第(二)点要求违背,不能作为维护费收取的计算标准。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广州市番禺区价格成本调查认定中心出具的监审报告关于综合管廊维护成本的费真实发生,且全部与管廊维护相关,监审报告不能作为维护费的认定及计算依据。原告以广州市番禺区价格成本调查认定中心出具的《关于广州市番禺通信管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亚运城综合管沟运营管理成本的监审报告》【编号:(番价成监(2021)13号,下称“监审报告”】的成本监审结论为基础,制定收费方案,并以此计算两被告10年应支付的维护费。两被告认为,监审报告明确,原告提供作为成本监审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由原告负责,原告需证明作为监审依据的相关资料真实、合法、完整。监审报告所列的各项费用均未提供任何成本构成的依据凭证,无法证明费用支出与管廊维护相关,“直接成本”包含“职工薪酬”、“电费”、“设备维护费”等11项费用,已包含全部维护管廊所需的费用,“期间费用”及监审报告所列其他费用均不应作为维护成本分摊,原告提供的2017年的监审报告中,也没有“期间费用”一项。因此,两被告认为,2021年监审报告中的“期间费用”并非综合管廊维护成本的组成部分,综合管廊维护费用支出在直接成本里已全部包含,其余费用与管廊维护无关,应予剔除。同时,维护费用分摊不应包含利润。据此,即使按监审报告的直接成本算,两被告应分摊的维护费仅应按直接成本及两被告实际使用管道比例计算,即直接成本*30%(通信截面占比)*1/40=2081667.86*0.3/40=15612.51元/年,十年维护费用仅应为156125。六、根据《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规定,日常维护费的收费标准和方式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现时广州市正在就地下管廊收费编制参考标准,若双方未能就维护费支付标准达成一致,应当待标准制定后再参考该标准,协商签订协议,支付维护费。七、由于原告提出的维护费金额不合理,在双方未就维护费支付达成一致意见前,两被告有权拒绝支付,不应支付利息。综上,原告并非本案的适格原告,其诉请的维护费标准未按两被告的实际使用情况,由双方充分协商确定,由于计算标准及分摊比例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不合理,对于原告提出的不合理的维护费支付请求,两被告有权拒绝支付,不应支付利息。另补充如下:我方认为本案不构成租赁合同纠纷,根据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仅显示为维护费,根据维护费的性质应当将本案的案由定为服务合同纠纷,且原告方需明确服务合同的内容,提供具体的维护服务措施,以及针对该服务措施的收费标准,形成诉讼请求的数据来源。同时请求法庭审理,原告的收费项目是否涉及行政事业型收费、垄断性收费,如不涉及以上两种类型的收费,我方与原告方应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应当协商一致,按照合法、合理的标准向我方收取相关费用,我方认为该费用的标准,应当以37号会议纪要当中的收费标准为准。37号明确在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日常维护费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各类管线使用的空间比例,和日常维护费用成本计算。待有正式收费标准后,再进行多退少补。目前,广州市住建局已经正在制订相关的收费标准。建议法庭终止本案审理,等待该标准出具后,再行确定双方的费用标准。但我方仍然认为,原告需要向法庭举证,其真实提供了相关日常服务工作,且日常维护工作的费用真实发生以及相关凭证。37号会议纪要当中明确指出,日常维护管理费用,原告方所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检审报告的费用范围,远远超过日常维护管理费用的项目,该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根据目前原告提供的证据,我方不予认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我方认可以原告提交的,我方应承担运营商共同承担费用2081667.86元×30%/40等于15612.51元,作为我方应当向原告方支付的维护费。原告根据各项会议纪要总结,仅能收取日常维护管理费用,其他成本不足的部分应当从地方财政去弥补,并未显示原告可进行盈利性收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涉案综合管廊系亚运城市政道路综合配套管沟,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城,共四条管沟,由广州市重点办公室负责建设,于2010年8月24日竣工,竣工时已投入使用。根据竣工图的显示,分别为主干道二路(长度930米)、次干道一路(长度425米)、长南路(长度1500米)、主干道一路(长度1170米),涉案通信管道位于前述管廊的管道仓内。关于涉案通信线缆,移动广州分公司、移动番禺分公司称其实际使用11条管线,共同使用了涉案通信管道中40孔当中的1孔。 关于涉案综合管廊管理和运行维护情况。2011年6月2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议定涉案综合管廊由番禺区国资局接收,接收后由区政府指定或委托番禺通信管道公司负责设施的管理和运行维护。2011年7月21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决定涉案综合管廊于2012年1月1日起由区国资局接收,指定或委托番禺通信管道公司运行管理。2012年1月11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向番禺通信管道公司发出番国资文〔2012〕10号《关于委托管理亚运城市政道路综合配套管沟项目的通知》,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该项目产权清晰前,委托番禺通信管道公司负责该项目的运行管理,资金按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由番禺通信管道公司先行负责。 关于涉案通信线缆有偿使用费收取及费用标准的依据。双方均确认应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文为依据。 关于涉案通信线缆有偿使用费双方协商定价情况。番禺通信管道公司分别于2012年2月14日、2012年8月22日发出《关于签订广州亚运城综合管沟管理协议的函》《关于尽快签订广州亚运城综合管沟管理公约的函》,并附《广州亚运城综合管沟的管理公约》、相关纪要文件。2012年8月29日,移动广州分公司等运营商复函《关于签订广州亚运城综合管沟管理协议的复函》,回复前述公约条款未与运营商进行充分沟通……亚运城管沟的业主或管理单位组织各管沟租/用户对公约条款进行充分沟通,并商讨确定亚运城管沟费用标准,在各方达成统一意见后再进行公约和合同的签订工作。后,双方持续进行协商,但截至庭审之日,双方对涉案通信线缆有偿使用费标准未达成一致意见。 关于涉案通信线缆有偿使用费政府协调定价情况。广州市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16年1月15日发出《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办理亚运城市政道路综合配套管沟维护管理收费定价标准的复函》,载明建议广州亚运城市政道路综合配套管沟维护管理单位与各入沟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该收费标准。 关于涉案通信线缆有偿使用费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情况。广州市暂未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但两被告称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目前已启动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参考标准编制工作,并就有关工作方案向各通信运营商征求意见,并提供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6月14日发出的关于征求〈广州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参考标准编制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H202204133)及附件予以证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应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凡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均应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签订协议,确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供需双方签订协议、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时,应同时建立费用标准定期调整机制,确定调整周期,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按期协商调整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供需双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效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协商调整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参考依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价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第(三)项规定,对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管廊有偿使用费应列入地方定价目录,明确价格管理形式、定价部门。有关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授权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或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浮动幅度,并规定付费方式、计费周期、定期调整机制等有关事项。据此,对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的计费标准,应当采用双方协商定价、政府协调定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等形式确定。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广州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参考标准编制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及附件显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已启动对本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参考标准的编制工作。本案的审理需要以政府该项编制工作完成为前提,番禺通信管道公司在该编制工作尚未完成之前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番禺通信管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广州市番禺通信管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289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