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7525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10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