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10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广州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40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开通137××××0990号码的电信服务,并变更登记在***名下。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1.案涉号码属于虚拟财产,是动产,可以继承,***的父亲死亡时案涉号码继承归***所有。***在移动广州公司销户后90日内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完全符合移动广州公司的服务承诺,且移动广州公司也为***办理重开手续。故移动广州公司应提供相应的服务。2.移动广州公司与***的父亲订立的电信服务合同未终止,原合同不具备人身属性,可以继承,结合本案案情,***已经向移动广州公司提出继承。
被上诉人移动广州公司二审答辩称,一、案涉号码因未及时充值,已于2020年11月欠费停机,停机三个月后于2021年2月22日销户。移动广州公司对案涉号码回收符合《电信条例》第34条及《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与移动广州公司不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故***无权向移动广州公司主张权利。二、根据***一审提供的证据,***于2018年7月去世,但***从未告知过移动广州公司,也未及时办理案涉号码的继承及过户手续,导致***在2021年5月要求恢复使用涉案号码时,因***已死亡且号码已销户回收而无法恢复使用。***曾在***去世后至2020年10月期间为案涉号码充值,但又未能及时充值保证号码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案涉号码欠费销户是***自身原因导致的。***怠于充值放任案涉号码因欠费销户,且未在销户前及时办理继承及过户手续导致号码回收,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自行承担。且移动广州公司从未承诺过死亡销户后号码可以重开。三、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电信运营商根据服务协议及业务规范开放给用户使用。若码号重新投放市场,需根据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由电信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电信服务合同。***的诉请不具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也不符合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综上,请求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移动广州公司当庭补充如下答辩意见:1.***二审提交的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不符合新证据,不属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一审提交的证据,请求驳回。2.移动广州公司从未收到案涉号码的相关继承手续,***从未到移动广州公司办理相应的死亡继承手续,号码原机主***在2018年7月去世,但***从未告知过移动广州公司,也没有及时办理号码的继承和过户手续,导致后来其要求办理的时候因***死亡且号码销户,无法办理。***在两年内多次为号码充值,最终因怠于充值导致欠费进而导致销户,***对号码的销户存在过错,因此其陈述的办理继承手续与事实不符。且电信服务合同终止与事实不符。3.电话号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电信服务商根据与用户的消费合同开通且供客户使用,案涉号码机主的使用资格已经在2018年7月灭失。移动广州公司提供的销户重开的前提为原机主仍存在,根据号码可持续使用的实际需求进行的特殊处理。对于原机主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就不存在重开。一审移动广州公司已经提供相应的业务规则及业务公告。因此在号码已经回收的情况下,***怠于充值及向移动广州公司办理过户重开手续导致无法恢复使用,移动广州公司已经履行相应的服务,案涉电信服务合同已经终止。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移动广州公司为***开通***父亲生前使用的电话号码137××******的通信服务(使用机主的登记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均确认案涉号码是实名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号码,该号码的通讯服务运营商为移动广州公司,使用的是26元/月的月租套餐,于2021年2月22日由移动广州公司销户;***于2021年5月才告知移动广州公司案外人***已死亡。
另查,***系***父亲,已经于2018年7月死亡。
***称在***死亡后,是***实际缴纳话费,一般以网上充值方式缴纳,不记得最后一次充值话费的时间及金额,不清楚案涉号码欠费开始时间和暂停业务时间,***是在2021年5月接到亲友微信询问为何打不通案涉号码后自己拨打案涉号码发现变成空号,然后怀疑案涉号码欠费了,于是在5月初把所有证件带去移动广州公司想缴清费用激活案涉案号继续使用,移动广州公司回复案涉号码在2021年2月22日已被停机,且表示要机主本人才能申请,拒绝***办理;后因***投诉到工信部,移动广州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电话通知***带齐相关证件进行办理并承诺会办理;***于2021年5月15日到移动广州公司营业厅办理,移动广州公司随即办理并称要90日后才能给***案涉号码;但2021年5月26日移动广州公司电话告知***案涉号码已回收,让***自行登录移动广州公司官网查询案涉号码何时放号并购买;移动广州公司属于毁约。移动广州公司称案涉号码在2020年10月22日充值过30元话费,此后出现欠费情况,暂停业务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3日,因案涉号码持续欠费,移动广州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对案涉号码销户处理;移动广州公司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各自主张,***提供了电话录音等证据;移动广州公司提供了系统截图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从查明事实看,移动广州公司系与案外人***就案涉号码存在电信服务合同,但***已经于2018年7月死亡,故上述合同本应于***死亡时终止。在***死亡后,案涉号码实际由***缴纳话费、移动广州公司在不知情***死亡的情况下继续提供了电信服务,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电信服务关系。但由于我国实行手机号码实名登记制度,且移动广州公司不知情***死亡事实,故不宜认定移动广州公司与***之间就案涉号码达成了由移动广州公司为***提供案涉号码电信服务关系的一致意思表示,二者之间并非电信服务合同关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现移动广州公司并无就案涉号码与***缔约之意愿,***要求移动广州公司为其开设案涉号码的通信服务,缺乏理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判决,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二审中,***向本院提交录音文件,拟证明电话号码销户90天内可以办理重开手续。移动广州公司重开涉案号码不存在技术障碍。
移动广州公司对上述录音质证认为,对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确认。移动广州公司从未承诺机主死亡且号码销户后可以重开。而且,在录音通话之前,移动广州公司已告知无法销户重开的事实。个别业务人员的理解和表达偏差不影响业务规则的有效适用和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供的录音不足以证明移动广州公司同意为***重开涉案号码,故本院不予采纳。
此外,双方确认涉案的电话号码137××******已于2023年6月19日登记在***名下。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根据双方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移动广州公司应否将涉案的电话号码的使用人变更登记为***。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移动广州公司在二审中已变更涉案电话号码使用人为***,即***的请求已得到了满足。***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鉴于二审出现新的事实,***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
三、当事人应按照《诉讼费结算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缴纳诉讼费用,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