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通管件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恒通管件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64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恒通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韩集镇后韩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 再审申请人河北恒通管件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民终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河北恒通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