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3民辖终5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十四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15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吴某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成都市武侯区,吴某与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之前的劳动争议纠纷均在四川省成都市审理,本案亦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审理。本案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统一裁判尺度。
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吴某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