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

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吴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03民初3819号 原告: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十四道2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034546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 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4月23日,吴某入职加铝(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程师工作,劳动期限为2013年4月23日至2016年4月22日;后双方于2015年12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约定用人单位变更为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继续有效。2016年3月24日,双方续签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2019年3月19日,双方签订了自2019年4月23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9年9月1日解除,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向吴某支付52793元。因成都市社保中心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纠纷之情况不准许用人单位暂停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故自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为吴某垫付社保、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等费用共计39049.47元。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吴某退还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服务费共计39049.4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吴某承担。 吴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自然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吴某经常居住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故我院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