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

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成都锐志测控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16执82065号
申请执行人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十四道251号。
法定代表人肖长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锐志测控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锐志测控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8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成都锐志测控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给付欠款5288922.79元及相关利息。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以被执行人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
申请执行人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5288922.79元及相关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855号民事调解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仇立昌
审判员罗东
代理审判员闫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燕乔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