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畅涞商贸有限公司、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财保20号
申请人:天津市畅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北南仓南(储宝钢材市场内C区723)。
法定代表人:郝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十四道251。
法定代表人:钱昊婴。
申请人天津市畅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60000元或等值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畅涞商贸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兵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