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6执810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执行人: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十四道25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非涉外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学武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津0116执810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罗东
代理审判员闫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燕乔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