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

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特25号
申请人: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十四道251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胜,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申请人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向成都市武侯区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2020)川0107民初1531号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本案被申请人**已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当驳回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撤诉或者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预交的申请费4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荣文
审判员  谢 剑
审判员  童庆勇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