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4民初676号
原告:浙江奥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桥洋村。
法定代表人:叶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泽平,台州市路桥区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新县水利局,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禾川镇湘赣街**。
负责人:王胜生。
原告浙江奥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新县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奥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奥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奥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浙江奥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谦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蔡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