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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4民初7472号
原告:浙江奥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桥洋村。
法定代表人:叶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泽平,台州市路桥区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浙江奥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奥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0元,减半收取计2320元,由原告浙江奥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晓瑶
二○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张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