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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004执恢24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奥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
法定代表人:叶翀。
被执行人:海南环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
法定代表人:王金海。
申请执行人浙江奥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环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04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奥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南环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55726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执行费797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立案后,申请执行人浙江奥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环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1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于2021年2月4日裁定终结(2020)浙1004民初36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件的执行。2021年12月20日,本院依职权恢复对被执行人海南环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院执行立案后,对查明的财产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1.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实施了冻结手续,但账户存款余额过少,暂不宜扣划。2.对被执行人海南环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车辆实施了查封手续,但上述五辆车均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
鉴于被执行人海南环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海南环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被执行人海南环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海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截止目前,申请人的债权暂未实现。
上述事实,有银行、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查询、控制、处置相关证据在卷证实,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奥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强制措施后,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完毕。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04执恢24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李 维 文
执 行 员 张 帆
执 行 员 黄 安 宁
二O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代 书记员 陈 丹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