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1004执35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奥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环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04民初36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奥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南环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55726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执行费797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奥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环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1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浙江奥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标的、期限为:被执行人海南环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奥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55726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海南环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前已支付执行款200000元,1月17日前支付50000元,1月31日前支付执行款100000元,2月28日前支付执行款100000元,4月30日前付清。海南环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海自愿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王金海自愿代为履行。若被执行人海南环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能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愿意解除王金海、海南环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若被执行人未按第一条款按时履行的,本和解协议自动失效,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已按和解协议支付的予以扣减。截止目前,已通过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等方式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200000元,诉讼费、执行费尚未收取。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奥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环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付款,因时间较长,本案可先予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04民初36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黄安宁
代书记员 陈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