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博迈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烟台博迈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鹰眼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民初421号 原告:烟台博迈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卧龙工业园通黄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山东鹰眼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曲家洼村村南(烟台市大学生创业园临时加速器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原告烟台博迈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鹰眼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烟台博迈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博迈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博迈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烟台博迈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