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博迈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黑龙江福和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博迈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282民初85号 原告:黑龙江福和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吴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职务:黑龙江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博迈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徐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福和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博迈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福和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充分,合乎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福和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