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02民初10214号之二
申请人:烟台博迈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通黄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申请人烟台博迈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鲁0602民初1021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幸福中路支行、账号为62×××75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38000元。申请人烟台博迈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在上述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38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幸福中路支行、账号为62×××75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38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