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602执1169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博迈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通黄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博迈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62×××75内存款人民币138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