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博迈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烟台博迈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602执11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博迈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黄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博迈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做出的(2019)鲁0602民初102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存款,并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的(2019)鲁0602民初1021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继续冻结了该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名下62×××75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38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