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博迈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烟台博迈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602执116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烟台博迈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黄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申请执行人烟台博迈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请求:1.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物损失100000元、鉴定费4320元;2.请求案件受理费2321元、保全费1210元,合计3531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3.请求被执行人按照民诉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经过如下: 1.2021年2月2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 2.2021年2月2日、5月6日、5月27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信息等。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本院扣划81281.04元、3528元至本院,扣除执行费1518元,余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有两辆车、两份保险,申请执行人均不申请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关于保全财产。本案已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执行中,本院已扣划相应款项。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与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进行了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诉讼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根据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住址,本院上门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5.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目前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24559.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本院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不申请悬赏公告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