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7民初5177号
原告:佛山市益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F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DTXY1H。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冠县合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办事处七里佛堂村兴业路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D6MUQ0H。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佛山市益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冠县合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益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结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益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187元,由原告佛山市益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甘 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