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益宙交通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益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圣某某(北京)国际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民初2929号 申请人:佛山市益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汇金路16-1号F1(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DTXY1H。 法定代表人:**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圣***(北京)国际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城东街19号院3号楼6层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HJHQ3K。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佛山市益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圣***(北京)国际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益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6595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圣***(北京)国际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单号2997499041320200009000不可撤销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益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圣***(北京)国际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95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