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10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同鑫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益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能。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上诉人东莞市同鑫纺织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益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7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其未按通知要求预交本案上诉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同鑫纺织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楠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