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益宙交通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益宙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执33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益宙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汇金路16-1号F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DTXY1H。 法定代表人:**能。 委托代理人:吴**华,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03月04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益宙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166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24771.4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22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420元并应迳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款项,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发现并冻结其零星微信财付通资金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此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人名单,为期两年。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得款,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杨 洋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