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青岛新正发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辖终4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新正发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河头店镇枣行村。
法定代表人:陈永华,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西南开发区广府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程泰评,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新正发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正发达公司)因与上诉人邯郸市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远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5民初37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青岛新正发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由莱西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2.上诉费由方远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属于特殊侵权,应依据侵权行为诉讼的管辖原则来确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地,即上诉人新正发达公司所在地,因此莱西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上诉人邯郸市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本案应移送至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30日双方签订《材料购销合同》,2020年8月方远公司在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货款,新正发达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经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管辖约定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双方约定的管辖条款被认定无效,现方远公司选择由被告所在地即永年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的纠纷系基于《材料购销合同》产生,故本案系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新正发达公司主张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的理由不成立。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材料购销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由起诉方所在地法院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明确,一审法院依据该约定将案件移送工程所在地的黄岛区人民法院不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因双方约定不明确,在《材料购销合同》纠纷中,上诉人方远公司属于销售货物一方,系履行义务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方远公司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邯郸市永年区,故本案应当移送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5民初379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周长亮
审判员  赵 鉴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冯文静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辖终4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新正发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河头店镇枣行村。
法定代表人:陈永华,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西南开发区广府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程泰评,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新正发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正发达公司)因与上诉人邯郸市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远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5民初37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青岛新正发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由莱西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2.上诉费由方远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属于特殊侵权,应依据侵权行为诉讼的管辖原则来确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地,即上诉人新正发达公司所在地,因此莱西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上诉人邯郸市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本案应移送至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30日双方签订《材料购销合同》,2020年8月方远公司在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货款,新正发达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经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管辖约定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双方约定的管辖条款被认定无效,现方远公司选择由被告所在地即永年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的纠纷系基于《材料购销合同》产生,故本案系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新正发达公司主张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的理由不成立。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材料购销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由起诉方所在地法院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明确,一审法院依据该约定将案件移送工程所在地的黄岛区人民法院不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因双方约定不明确,在《材料购销合同》纠纷中,上诉人方远公司属于销售货物一方,系履行义务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方远公司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邯郸市永年区,故本案应当移送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5民初379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周长亮
审判员  赵 鉴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冯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