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青岛新正发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民终19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新正发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河头店镇松旺庄村东蓬水路西。
法定代表人:陈永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华,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工业园区装备制造区广府街66号。
法定代表人:程泰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峰、武星,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新正发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8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新正发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新正发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上诉人青岛新正发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伟烈
审判员  封志平
审判员  白 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