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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8346号
原告:***,女,1964年1月25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维清,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刘艺,女,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永年县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高速公路西出口谭家坝外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RG2V04。
负责人:**。
被告:永年县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工业园区装备制造区广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976006058D。
法定代表人:程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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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刘艺、永年县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永年县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鄂2801民初6007号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重审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艺、永年县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永年县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5元,应由原告负担,经原告申请和本院审查决定免收。
审判长 尹道荣
审判员 王红兵
审判员 陈勇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