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邯郸市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青岛新正发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408民初1358号
原告:邯郸市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工业园区装备制造区广府街66号。
法定代表人:程泰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峰、武星,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新正发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河头店镇松旺庄村东蓬水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庆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华,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市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远公司)诉被告青岛新正发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星、被告新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华均到庭均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给付原告货款408284.92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至起诉之日止违约金为8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购买防阻块、横梁和连接螺栓等产品,于2019年7月30日与原告达成书面《材料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其供应上述产品。双方在购销合同中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和价格等作出明确的约定,同时在结算方式中约定,货到工地合格方可卸车,同时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自收货卸车起到付清当批的货款的期限不能超过7天,以此类推货款一批一清,最终结算额按实际用量计算(具体内容见附件一《材料购销合同》)。合同生效后,自2019年8月2日至9月17日,原告按照要求共计向被告供货7批次,货款总计为973708.52元(见附件证据二产品销售供货单、证据三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自2019年7月30日至9月17日,被告共计向原告付款515423.6元(见附件证据四银行转账明细,其中含被告退货一笔5万元),结欠原告货款408284.92元未付(见附件证据五辅助明细账)。被告付款行为,严重违反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7天和一批一清的合同约定。综上,原、被告间买卖关系明确,证据确凿充分,被告违约结欠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新正公司辩称,一、本案系合同争议,原、被告约定了履行地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山东青岛黄岛区,故此案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本案原、被告在履行材料购销合同过程中,因为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被告多次与原告沟通要求退货处理,原告一直未正面答复,导致被告无法及时付尾款。三、原告供货出现严重逾期,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应承担逾期供货的违约责任。四、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请法院驳回原告要求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当庭补充答辩称,认可尚未付款的总货款金额为407064.72元,其中69291.2元的货物系不合格产品,应将该货款扣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30日,原告为乙方(供方)、被告为甲方(需方)签订《材料购销合同》,合同约定,1、货物名称、数量、价款(含税含运费)…合同总价款为870811.12元;2、质量标准…3、运输方式费用负担…4、结算方式:预付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货到工地验收合格方可卸车,乙方同时提供当批次货款同等价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甲方收到货品(物)卸车起到付清当批次货款的期限不能超过7天,以此类批货款一批一清。最终结算额按实际用量计算。5、标的物所有权…6、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签订合同后,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材料的规格、尺寸、数量清单及相关图纸。2)甲方要求乙方供货前,甲方应以传真或微信(短信)的形式向乙方提供详细的材料供货计划、乙方保证按照甲方要求的期限供货。3)乙方向甲方提供每批次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4)材料的检测费由甲方承担,如检测不合格,则复检及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5)乙方对产品质量负责,严格按图纸要求生产,保证验收一次性通过,保证产品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图纸要求及验收标准,并符合国家标准,若达不到要求,质量出现任何问题,乙方及时处理,处理不好时,乙方承担甲方的一切损失,并退货退款。6)、若乙方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工期问题,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退款并包赔甲方的所有损失。7)乙方应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货时将开好的发票一并送给甲方。8)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在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周内将所有材料送到甲方指定地点(青岛董家港),若因乙方延期交货或质量有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7、违约责任1)质量方面…2)乙方严格按图纸要求加工生产,若质量出现任何问题,乙方承担甲方的所有损失…3)若供货工期出现延误,乙方承担甲方的一切损失,并且每延误一天,乙方付给甲方补偿金为总货款的1%。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附件:1、甲方提供电子版图纸一份。2、发货顺序及地点。原、被告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合同签定后,被告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分批向原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共支付原告货款515423.6元。原告诉称欠货款金额为408284.92元,被告庭审中辩称欠货款金额为407064.72元,原告对被告庭审中所辩的欠货款金额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材料购销合同》、出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银行收款回单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7064.72元未付。根据合同第4条约定的结算方式,“自甲方收到货品(物)卸车起到付清当批次货款的期限不能超过7天,以此类批货款一批一清。最终结算额按实际用量计算”,原告最后一次送货时间为2019年9月17日被告应在2019年9月24日前结清所有货款,被告未按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未予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被告应支付自逾期之日即2019年9月2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管辖权问题。被告在答辩期内已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本院已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冀0408民初13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审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冀04民辖终25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在庭审后,被告向本院提出申请,其答辩中主张的因原告产品质量问题、供货逾期的赔偿及给被告造成的损失等,不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但保留另诉的权利,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新正发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邯郸市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货款407064.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4元,减半收取4312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332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彤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