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08民初560号
原告:青岛新正发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河头店镇枣行村。
法定代表人:陈永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华,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西南开发区广府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程泰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星,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峰,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新正发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青岛新正发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新正发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梦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