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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恒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龙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3民初744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新征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新征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念某,女,该公司员工。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