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7101民初2774号
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诉讼代表人:钱某,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