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21108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1/1)。
法定代表人:崔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职务董事。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