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欧林绿色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龙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24660号 原告:西安欧林绿色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十一号逸翠园i都会2号楼1单元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X9NR6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幢567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7933082XJ。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欧林绿色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欧林绿色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欧林绿色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91.4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3595.5元,由原告西安欧林绿色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