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鑫腾越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30民初1663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怀来县。
被告:***,男,住怀来县。
被告:席全贵,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被告:怀来鑫腾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新保安镇枣口村东。
法定代表人:***。
被告:怀来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府前街。
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怀来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广场路3号。
原告***与被告***、席全贵、怀来鑫腾越混凝土有限公司、怀来县国土资源局、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怀来县供电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护理费、伙食补助、误工补贴、康复医疗、路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用、精神损害补偿费、律师费用共计50万元(暂时诉)并互负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怀来供电分公司不知在何时违规在距被告***家原旧房屋顶不足6米架设220KW高线。2018年7月1日,被告***未经被告怀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违规翻建高压下原旧房,雇佣席全贵组织的没有资质的建筑施工队施工,原告是施工人员之一。被告怀来鑫腾越混凝土有限公司派出两名未经岗前培训的***和**驾驶水泥罐车参与施工。当日下午16时左右,水泥浆车违规操作,挂断高压线,造成鑫腾越混凝土有限公司派出的两名工人***和****,原告受电接触性受伤(致残并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待鉴定确认)。之后到北京朝阳急救中心住院治疗,住院期间(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14日)经怀来县安监局给付了医疗费用,其余费用调解无效,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费4400元,依法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