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布雷特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布雷特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41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布雷特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土山路德实化工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28号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布雷特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440.36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