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巨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澄江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巨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辖终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澄江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龙街街道办事处广龙社区(广龙小镇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吉波,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巨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倪家营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新。
上诉人澄江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4民初21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澄江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0年3月24日、2020年4月20日签订的两份《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工程所在地,均为合同第八条约定的玉溪市澄江市抚仙湖·广龙小镇项目工地,故此两份合同一审法院无管辖权,应由澄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虽上诉人就尚欠被上诉人货款出具过资金支付计划,但出具资金支付计划的行为并不能导致呈贡区人民法院对不属于其管辖的两份购销合同取得管辖权,本案属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多份同一种类合同合并提起诉讼,诉的客体合并应当以受诉法院对每一个诉都有管辖权为前提,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被上诉人云南巨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签订多份《产品购销合同》,每份合同均对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但前后约定并不完全一致,根据管辖协议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当依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云南巨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褚玉春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华 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方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