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民初611号
原告:云南巨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在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倪家营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帆、吴场儒,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正航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F区第4栋1单元7层32号房。
法定代表人: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庆波,男,汉族,1979年8月29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巨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正航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南巨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巨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巨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被告贵州正航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曦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