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民特72号
申请人:云南巨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91983966W,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
委托代理人:姚帆、阿佳梅(实习),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弥勒福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康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086369318H,住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
委托代理人:谭昆乾,男,汉族,1982年7月8日生,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男,彝族,1972年7月23日生,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云南巨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弥勒福城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0年7月22日经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弥勒福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云南巨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本金961283.4元,支付方式为:2020年8月15日前支付500000元,2020年9月15日前支付剩余的461283.4元。
二、若弥勒福城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足额支付以上货款,则云南巨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弥勒福城置业有限公司另支付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若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云南巨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即可就剩余全部款项及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
三、在弥勒福城置业有限公司按人民调解协议约定支付第一笔货款后,需要云南巨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按《电力电缆订货合同》约定的货款总额提供所有未开具的货款发票,在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合法有效发票后,弥勒福城置业有限公司按人民调解协议约定付清剩余货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上述三项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云南巨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弥勒福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经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呈龙驻法调字(2020)第050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马兴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郭煜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