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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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2执恢2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17611474R)。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12层。
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0年04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上虞市。
被执行人:***,女,1962年05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上虞市。
被执行人:上虞市普银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6171061-6)。住所地:上虞市丁宅乡丁宅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普利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761368-4)。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道大普路7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虞市普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0451608-0)。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道大普路76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上虞市普银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普利实业有限公司、上虞市普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拍卖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浙江普利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因涉及税款征缴案外人异议审查,短时间内难以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212执恢2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