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204民初1480号
原告:中车株洲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高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
被告:***,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资兴市。
原告中车株洲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中车株洲电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车株洲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