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204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中车株洲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高科技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6071871X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桂林金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乐和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771700398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车株洲电机有限公司申请桂林金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湘0204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桂林金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人民币1630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桂林金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桂林金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具体账号名称、账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