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06民初3537号
原告:保定市海匠世家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南韩村镇苟村东。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元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任祥新。
原告保定市海匠世家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海匠世家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保定市海匠世家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