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05民初1509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保定市海匠世家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南韩村镇东苟村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保定市满城区。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海匠世家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9元、申请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霍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