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05民初150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保定市海匠世家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南韩村镇东苟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553342246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保定市满城区。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海匠世家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鲁0305民初1509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保定市海匠世家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保定市海匠世家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保定市海匠世家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